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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工作事项,细化工作程序,建立工作机制,有力消除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领域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实现依法监管、公平高效、阳光透明,执法有力,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交通运输业协调稳健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局属各有关单位应依据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单位职能,全面梳理制定道路运输市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行政职能调整对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监管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事项,要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二)明确国家及省、市级道路运输部门重点抽查事项
1.市场主体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情况。
2.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市场运行情况。包括全市道路客货运输、物流管理、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等主体的经营情况。
3.依法对负责国家及省、市级的道路运输部门负责的其他市场监管事项。
(三)建立抽查名录库
全面梳理道路运输市场主体,选取适格的执法检查和管理人员。局属各有关单位要分别建立道路运输部门监督检查权限范围内针对道路客货运输、物流管理、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1.市场主体名录库建库规则
(1)在我市有经营道路运输部门负责监管事项的企业,应全部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
(2)对于涉及危货运输经营的市场主体,以及投诉举报较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单独分类,建立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
(3)名录库包含市场主体名称、主营业务范围、经营场所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还应注明特殊或异常的情况。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规则
(1)名录库由我局对道路客货运输、物流管理、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等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具有一定行业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2)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职务、从事执法或行业管理工作的年限、执法人员的执法证编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不得进入名录库。
(四)确定抽查比例频率与抽取规则
1.抽查比例和频率。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事项,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名录库中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可根据抽查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于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率。
2.抽取规则。对于一般市场主体,同一主体每次抽查之后,原则上不列入第二次抽查范围,避免对同一主体造成负担,特殊经营或异常经营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于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本次抽查时,按照“递补抽取”的原则,抽取其他人员递补。
三、抽查工作基本程序
(一)制定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年度工作或各阶段专项工作部署,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统筹并组织实施,原则上避免对同一市场主体多次重复检查。
(二)确定对象。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抽查计划,从市场主体名录中抽取检查对象,并了解抽查对象是否在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对于短期内已接受过抽查的主体可予免检,对未开展检查的对象也可采取联合检查。但特殊或异常市场主体不适用该规则。对被抽取到的市场主体名单和对其开展具体的检查时间,在实施检查前严格保密。
(三)组织人员。局属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职能范围内执法工作的随机抽查时,除了抽选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外,必要时可会同其它有关科室执法检查人员共同开展抽查工作。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合作,确保形成监管合力。
(四)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按市场监管抽查内容,如实记录抽查情况,建立涉企检查活动台账,应将检查项目名称,被检查企业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录入台账。被抽查的市场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按法定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结果处理。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或给予行政指导,要求违法违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的,应当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需要其他行政主体进行处理的,应当告知该行政主体并按规定程序移送。
(六)结果公示。抽查结果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同步报送局法制科。
(七)健全档案。相关抽查书面材料要及时存档,并依托市场主体名录数据库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四、实施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局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本工作方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规则和时间节点等要求建成抽查数据库,并组织实施,力求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管协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系统内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实现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各专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作配合。
(三)加强责任落实。建立科学有效的随机抽查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加强对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对于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泄露抽查信息、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