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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6日06时30分,汝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汝东高速口执法检查时,检查到冀AW8V81号汽车,经现场检查,该车核定载座为5座,车上乘客2人,经询问,当事人刘光辉通过电话联系乘客,从苏州拉2名乘客到汝州,与乘客商定到达汝州后每人补贴油费和过路费200元,被查获时乘客还没有向刘光辉支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约车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法制机构审核,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