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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汝州市庙下镇唐村4组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汝农(动监)罚〔2023〕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甄亚军16041019083,范武强16041019121 |
违法事实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狗的事实以及狗的数量、货值金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刘现立身份。 证据三:转账记录一份证明货款金额。证据四、动物疫病检测报告,证明动物健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00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已讨论 |
处罚内容 | 罚款15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5.12 |
行政处罚机关 | 汝州市农业农村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