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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韩某
证据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048219540911XXXX
住 址:河南省汝州市纸坊乡XXXX
2023年3月7日15时10分,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工作人员张某涛来到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举报投诉汝州市第八初级中学涉嫌发行使用侵犯该社专有出版权的《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系列教辅,并提供了《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公函》《居民身份证》以及《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系列教辅样书,希望依法查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3年3月9日9时50分至10时45分,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亚东(16041021003)、王志强(16041021005)、宋彦涛(16041021028)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十里村的汝州市第八初级中学教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校九年级一班时发现,有学生在使用《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系列教辅,并且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样书有明显不一致现象,经执法人员点验,该校共有《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系列教辅12套(包含: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全套7科图书,计84册),为了不影响学生们的正常学习,执法人员现场从该校学生使用的《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系列教辅中提取全套7科出版物样书一套,采取了抽样取证措施,并送达了《抽样取证凭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同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校法定代表人和部分学生的调查了解,查得在该校发行《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系列教辅的当事人系韩某的相关信息。
2023年3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韩某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3月11日,当事人韩某携带《居民身份证》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3月14日,本机关将抽样取证的样书送审。2023年3月23日,收到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具的《图书查询(鉴定)书》,认定送审样书为侵犯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复制品。2023年3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证:汝州市第八初级中学九年级部分学生所使用的《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系列教辅,是当事人韩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31日,在汝州市第八初级中学门口,向该校九年级学生发行的侵犯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复制品。涉案出版物共13套(计91册),每套定价624.3元,当天以每套170元的价格,售出12套(计84册),售价合计为2040元。结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某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执法人员核算该案件的违法经营额为:售出部分624.3元×12套=7491.6元,未售出部分624.3元×0.6=374.58元,两项合计7866.18元;违法所得为2040元。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1.《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公函》复印件一份;2.举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案件举报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证据二:1.汝文综检字〔2023〕0309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汝文综抽字〔2023〕1号《抽样取证凭证》一份;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该组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汝州市第八初级中学现场检查以及从现场提取涉案出版物样书的情况)
证据三:1.学生《证言》、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四份及学校证明一份;2.汝州市第八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证人证言》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韩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韩某在汝州市第八初级中学发行《万唯中考试题研究》系列教辅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1.协查函(汝文综函〔2023〕01号)一份;2.《万唯中考试题研究》专有出版权、著作权及发行权归属声明一份;3.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有限公司图书查询(鉴定)书一份;4.汝州市第八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和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提取的涉案样书上签字确认的照片资料14张。(该组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出版物样书,经鉴定均为侵犯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复制品)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印(章)认可。
本机关认定:
当事人韩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结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经本机关核算认定,该案的违法经营额为7866.18元,违法所得为204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等级:轻微;其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上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3年3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韩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汝文综罚告字〔2023〕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受送达人韩某接收并签字确认。截止2023年4月6日,当事人韩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形成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
3.没收涉案出版物13套(91册);
4.罚款3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汝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4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