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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执法监督工作,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偏差,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建设一支作风硬朗、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队伍,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本局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本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局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科室对本局所开展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一)调查了解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并提出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健全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三)依法纠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不作为等行为;
(四)监督本局建立和落实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调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查询有关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有关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实施情况;
(四)其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指在案件调查终结后,通过案件审核、专项检查等,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实施处罚是否公正、合法、合理进行的监督;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监督。通过日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监察等信息反馈,及时纠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重点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监督。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制度;
(二)事中监督。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严格规范各项行政执法行为;
(三)事后监督。通过来信来访、申诉、核查等方式定期对案件质量等行政执法结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本局对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行政处罚法》或处理不当的行政行为,报相关业务科室予以纠正;
(二)对超越执法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本机关予以撤销,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对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执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局执法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建议局党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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