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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涉及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出具专用发票,当场收缴罚款,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