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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学生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班主任及任课教师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方法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四种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或记过;(4)留校察看或劝其转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政教处备案,班主任没有及时处理和上报者,扣除该班德育考评成绩2分。
1、上课迟到、早退者。
2、穿奇装异服、留怪发型、染发、戴首饰者。
3、进入校园不按规定佩戴学生卡、团徽等者。
4、在校内追逐打闹、攀爬楼梯护栏者。
5、损坏学校公物及花草树木或其他公共设施者。
6、在楼上往楼下吐痰、倒水、扔纸屑、杂物者。
7、污损室内外墙壁者。
8、把玩具或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带入教室者。
9、携带、传看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不健康书刊或其他中学生禁书者。
10、集会时打闹、起哄、说笑、做小动作,造成会场秩序混乱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给以警告处分,由班主任和政教员共同协商处理,班主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政教处备案,不再扣除该班德育成绩。否则,扣除该班德育考评成绩3分。
1、每周无故旷课半日以上、两日以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以上者。
2、升国旗等大型集会时打闹、起哄造成不良后果者。
3、组织参加帮派活动或其他不正当的团体者。
4、不听老师或学生劝阻,擅自串楼层、串班级者。
5、私自到危险或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游泳玩耍者。
6、在校园内打篮球、踢球,教室内从事体育活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者(如:互掷石子、饮料瓶、教学用品、学习用品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给与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扣除该班德育成绩4分。班主任积极配合奖1分,家长积极配合奖1分,折合后扣2分。
1.无故旷课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
2.不听老师教导,不尊重老师、与老师顶撞者。
3.校内外谈恋爱及男女不正当关系者。
4.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者。
5.顶撞值班领导、门卫,不服从管理者。
6.把手机等违禁物品带入校园者。
7.在校园内打扑克牌、下棋等不正当娱乐活动者。
8.进入网吧或营业性舞厅、打电子游戏、上网聊天、不听老师劝告者。
9.考试带夹带、抄袭别人试卷、协助他人抄袭作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劝其转学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除该班德育成绩5分。若继续在本校就读者,必须找一名本校教师为担保人。班主任积极配合奖1分,家长积极配合奖1分,折合后扣3分。
1.无故旷课一周或一个月内累计达10日不到校者。
2.盗窃、损坏师生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及其他物品,情节严重者。
3.在校内外携带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勾结校内或校外人员威胁、辱骂、殴打他人者。
4.校内外利用非法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拦路抢劫钱物,影响较坏者。
5.辱骂教师,随意涂画、书写侮辱性语言或有其他不尊重教师的行为,影响极坏者。
6.校内外参与赌博、吸烟、酗酒或不正当聚会者。
7.考试携带手机作弊者。
8.故意毁坏学校基础设施(如楼道、厕所内开关、水龙头等),影响较坏者。
五、受严重警告两次或警告处分三次者,按劝其转学或留校察看处理,两个通报批评按一个警告处分计算。
六、吸烟、酗酒、攀滑楼梯护栏等违纪行为,被学校领导、教师、执勤干部发现交至政教处或被政教处工作人员发现,除给予相应处分和扣分外,每人次再扣除该班德育考评成绩2分。
七、应属班主任处理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由政教处代为处理者,酌情扣除该班德育成绩2-3分,班主任有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加倍扣分。
八、外转生违纪,由介绍人具体负责,并积极协助班主任和政教处共同处理。
九、凡是受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的学生,学校将记录备案,学年结束未撤销处分者,填入该生档案。
十、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而在本学期未被撤销者,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考试作弊、违纪者参照《汝州市一中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当次考试该科成绩以教导处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受处分者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落实的基础上,填写相关表册,拿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资料报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或政教处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严重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凡经政教处处理的违纪学生,必须持有政教处签发的违纪学生进班通知单(违纪学生进班通知单由政教主任签发),班主任方可安排该生进班学习,并对其加强教育。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八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违纪学生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二)违纪学生处理情况表;(三)违纪学生处理通知单;(四)违纪学生进班通知单;(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违纪材料,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负责级段政教员,政教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根据班主任提供的材料、处分建议和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后做出处理意见。通报批评由政教员审批;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政教主任审批;留校察看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劝其转学处分由校长审批;处分决定由政教处拟定、公布、备案。
(四)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五)主管副校长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或由校园之声广播站利用周一的班会公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录备案。学年结束未撤销处分的,记入该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者,学年结束后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
1、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
2、班主任组织学生讨论、征求班委会意见、任课教师意见,经认可后,由学生本人、班干部、任课教师及班主任签字然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
3、政教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的意见,经主管副校长审批,报请校长同意后,由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