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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农业种植相关部分)。
一、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为汝州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1.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行政检查频次
每年对有关法人和相关人员最多进行2次行政检查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一)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肥料登记、备案情况;2.检查肥料标签;3.检查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备案的是否相符,必要时抽检。
(二)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1.是否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2.是否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3.是否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4.是否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5.是否销售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6.是否销售涂改标签的种子;7.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8.是否执行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制度;9.是否存在擅自调运种子行为;10.是否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必要时抽检。
(三)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2.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3.是否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4.是否经营禁用农药;5.是否生产经营假、劣农药;6.是否经营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7.是否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8.是否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9.是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10.是否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11.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12.是否落实农药安全经营主体责任。
(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台账;3.是否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4.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5.是否执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6.销售的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包装、标识;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8.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行为;9.是否开展农产品质量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10.是否开展农产品质量“全程追溯”体系建设;11.是否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专项检查计划
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执行行政检查计划,是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全体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度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进行的行政检查不计入本计划检查次数。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部署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原则上不影响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但应当统筹安排执法任务,控制检查频次,避免重复检查。
2.规范检查,依法处置。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置。
3. 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执行本计划中,发现检查事项、依据、频次、标准等内容需要更新、调整要及时依法审查备案,公开发布后才可执行更新、调整后的内容。
4. 全程公开,接受监督。检查工作要公开透明,实行检查计划公开、检查过程公开、检查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并录入相关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备注:
除农业种植相关部分之外,涉及畜牧动检、农业机械等内容,后续由汝州市畜牧发展中心、汝州市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分别负责具体制定。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