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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分享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28号),在执行层面上,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有明确标准要求,但较大以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相关工作机制还不完善,我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缺乏对应的具体办法,需对此项工作加以规范。省应急管理厅结合近年来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多次研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有6章,包括总则、调查评估组织、调查评估实施、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保障以及附则,共29条。
(一)关于调查评估启动标准及程序。省级层面灾害调查评估启动条件,以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为标准;市级层面启动条件,以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为标准;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层面视情组织开展。启动程序上,明确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二)关于调查评估提级和挂牌督办。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谎报瞒报等情形的自然灾害,经上级政府批准,由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对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
(三)关于调查评估实施。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公安机关、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受灾地政府、技术支撑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灾情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工作组。调查评估组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调查评估组组建和工作进展情况并邀其介入调查。调查评估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四)关于调查评估报告。明确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灾害基本情况、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灾害发生原因、主要问题和责任、主要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调查评估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五)关于整改落实。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提请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受灾地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并抄送调查评估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