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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有关工作的通告》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5年禁放限放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3时;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三)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四)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7时至13时;
(五)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主城区禁放区域:古梁大道以西,梦想大道以南,汝河北路以北,双拥路以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镇区及村庄(居委会);
(三)其他禁放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危化品生产企业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孔明灯”等“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五)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销售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在以上时间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应全部安全处置,清除库存。
(二)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三)严禁以销售为目的在家庭住宅、居民楼储存烟花爆竹。
(四)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超许可范围销售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市应急局将批准同意的零售经营点向社会公布。
六、企业和广大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鼓励市民通过“110”“12345”民生热线、“12319”综合执法投诉热线、“12369”环保投诉热线、“6887222”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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