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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局依法对50家社会组织(名单附后)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不得再以原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视为非法社会组织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全部送达。(联系科室:汝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0375-6058720)
特此公告。
附件:1.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名单(20家)
2.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3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