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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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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汝诚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全自动打包带生产线及年产3000吨全自动包装护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机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1-30 浏览次数:

河南汝诚包装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佳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汝诚包装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全自动打包带生产线及年产3000吨全自动包装护角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性质,位于汝州市蟒川乡孙岭村北500米,总投资3100万元,项目新建全自动打包带生产线10条,总年产3000吨、全自动包装护角生产线10条,总年产3000吨;主要建设办公用房、生产厂房、仓库及附属配套设施等,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全自动打包带工艺技术:原材料(塑料颗粒外购)、加热挤出带胚、拉伸成型、压花、定型处理、收卷、包装入库;全自动包装护角工艺技术:原材料(塑料颗粒外购)、烘干、注塑成型、塑件修整、检验、包装入库;主要设备:全自动打包机、全自动注塑机、粉碎机、光解空气净化器、活性炭烟处理器等。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开工建设前,你公司须到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具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废、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工程项目施工及营运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建设期,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豫环攻坚办〔2019〕25号文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施工现场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裸露地面百分之百绿化或覆盖,进出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喷淋,渣土运输车辆百分之百封闭)及“两个禁止”要求,不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置砂浆。对大气污染物采取相应措施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等相关要求。

2.废水。生产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肥田,营运期无废水排放。

3.噪声。运营期,加强车辆管理,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收集后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和转运环节要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相关要求执行。

5.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环境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严防污染事故发生。

五、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程序及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申领时限及要求及时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你公司不得对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六、如果今后国家和地方颁布严于本环评及批复的新标准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七、本项目《报告表》批复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该《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汝州市环境监察系统负责。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构:汝州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汝州市向阳路1

联系电话:0375-7067063

邮编:457599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河南佳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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