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44872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4-01-16
信件标题: 商家售卖三无芝麻油
信件内容: 本人在线下店铺上购买芝麻油,回家后后发现该预包装产品没有食品安全标签,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本人进行实名投诉举报,要求工商对商家进行查处,并依法赔偿赔偿消费者以解决此问题。商家名称:纯真小磨油 电话;15737593589 地址:汝州市专业户街 需要提供证件可以打电话通过邮箱提供。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汝州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4-01-26
回复内容: 您好,汝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对现场进行核查,该店处于营业状态,并且能够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证件,经过仔细查找,未发现预包装食品没有张贴标签的行为,通过与店主详细沟通得知:当天诉求人来该店购买小磨油时,诉求人要求店家现场对大桶散称小磨油进行罐装打包,(该大桶散称小磨油贴有散装食品标签),诉求人直接扫码付款并带走,然后就对所购商品拍照,并加店家微信,要求协商赔偿。故针对该诉求,店家明确要求拒绝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细则,商家持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现制现售,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发现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