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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早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7日(正月初八)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至2月25日(正月十六)每日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我市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驻地;(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3)重要军事设施;(4)文物保护单位;(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11)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提倡不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同时,我市还规定了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限定品种。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为: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为:(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3)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4)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3)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5)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同时,我市要求各级各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措施,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