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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各单位:
现将《蟒川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28日
蟒川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平顶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汝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汝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乡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分级标准
具体分级标准参照《汝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
2.启动条件
2.1自然灾害
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符合或达到《分级标准》所列各项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2突发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1镇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成立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措施,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集会议会商和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保持联系;
(4)协调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生活安排等事宜;
(5)完成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经济办:协调辖区工矿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中心校: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毁损情况和因灾停课情况;协助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派出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应急办: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村镇中心:做好危房排查处置工作,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指导受灾地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财政所:安排镇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相关职能站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所: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
公交办: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等设备。
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畜牧养殖、水产养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卫生院:指导、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统计站: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供电、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市场监管所: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武装部:做好防汛抗洪物资保障,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民政所:做好受灾群众善后抚慰工作,及时争取上级资金,发放社会救助;对接慈善部门,做好上级拨付资金发放工资。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1)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2)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变现。
4.2物资准备
(1)镇直各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2)应急办负责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包括受灾群众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在内的救灾应急物资。
(3)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设备和物资。
(4)市场监管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5)卫生院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镇灾害信息管理和镇、村两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管理,确保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党政办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加快各级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4.6预案及演练
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报镇政府备案;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
(2)发挥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作用,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4.8宣传和培训
4.8.1广泛宣传灾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和自救意识。
4.8.2每年组织1次镇级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镇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1)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通报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警预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判断,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汝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执行。
5.3灾害分级管理
镇政府负责全镇自然灾害的管理和处置,各行政村和镇直各单位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5.4灾情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行政村和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查灾、汇总,并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向市减灾委、市政府报告。
各工作片及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边处置、边核查、边报告,最新进展及时续报。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行政村和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向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应急局要求上报灾情。灾情稳定后,及时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按照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4)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5信息发布
按照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电视、广播、政务微博、微信、互联网、报纸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一般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应急预案。
6.1.3较大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
(1)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各工作片组织人员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重大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镇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镇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3)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镇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5)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6)镇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7)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视情况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2应急响应行动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市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援助;
(6)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相应设定三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6.4响应措施
6.4.1三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立即向市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镇政府或民政及财政部门申请,镇政府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及时组织核实,报镇党委、政府和市应急局,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4.2二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村的情况汇报,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机关及各行政村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率镇直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镇政府会同财政所,向市应急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镇政府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5)视情况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及时组织核实,报镇党委、政府和市应急局,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6.4.3一级响应措施
(1)灾害发生后,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与应急部门保持联系,全镇应急抢险队伍紧急拉动,24小时备战。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赴灾区,慰问灾民,察看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3)由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5)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调拨救灾款物
向市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向市应急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及时下拨;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及时组织核实,报送市应急局,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8)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镇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5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7新闻报道
6.7.1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为抗灾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7.2新闻报道的内容
(1)上级党委、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亲切关怀;
(2)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镇党委、政府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5)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精神,各地人民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
(6)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镇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做好沟通,及时了解落实上级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相关政策。及时发放相关救助资金,做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的指导工作。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统计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民政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在尊重群众意愿和评估核定的前提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村镇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2.1根据相关群众提出的申请,按照工作程序及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收到下拨资金后及时拨付。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各行政村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镇政府备案。
8.1.2随着灾害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步确立,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