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中国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平顶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中心
地址:汝州市丹阳中路268号 邮编:467599
网站标识码:4104820001
豫公网安备 41910302000101号
豫ICP备12009804号-1
为认真贯彻落实《汝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汝政办〔2022〕12号)、汝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汝州市2023年城乡低保及特困供养年度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汝民〔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社会救助底线意识,紧盯“精准化”目标,保持政策力度不减、兜底责任不松、工作标准不降,规范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做好因疫因灾遇困群众、精神障碍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好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单人保”政策,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促进我镇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户为主、人户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四)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
(五)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三、时间安排
本次年度审核从2023年4月4日开始到2023年5月24日结束:
(一)第一阶段(4月4日—4月12日)
宣传发动阶段。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对乡、村两级参与低保、特困调查、审核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政策、明确职责、掌握程序。
(二)第二阶段(4月13日—4月30日)
入户调查阶段。入户调查工作由各工作片负责组织实施,村两委会配合。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要对所有城乡低保、特困对象,逐一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镇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工作人员应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办法对所有复核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特困申请人家庭生活、经济收入、财产等情况,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果。
(三)第三阶段(5月1日—5月10日)
民主评议阶段。民主评议由各工作片政府工作人员主持,在村两委会的协助下,召集村民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所有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员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要在评议栏内填写评议情况并签字。
(四)第四阶段(5月11日—5月24日)
年审公示阶段。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要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复核意见,及时在村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公开市、乡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名单,由各村党支部书记、包村干部签字,加盖村两委会公章报镇民政所,相关汇总材料一并报送。
四、年度审核范围
此次年度审核的范围主要是目前我镇所有享受城乡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
(一)低保保障范围
申请城乡低保,应具有我镇户籍且在我镇辖片长期居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含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 630元/人/月、440元/人/月)的困难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疫情、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者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
新申请或续保登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年度低保标准。
2.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2倍年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困难的除外;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
8.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低保对象的退出
1.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家庭成员婚出、死亡户口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
2.“一户多保”的救助家庭中,主要致困对象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困原因对象死亡的,死亡人员自动退保。
3.已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金的,于当月主动上报,次月自动退保。
4.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重新鉴定降低,不再符合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标准,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退保。暂时仍然有困难的实行3-12个月的渐退期。
5.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被群众举报或核查发现的,在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家庭成员的在享低保待遇,追缴其家庭多领的低保金(家庭成员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在追缴低保金半年后重新申请)。
6.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低保待遇外,还需追缴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失联次月自动退保。
8.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次月自动退保;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接受劳动改造的,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自采取刑罚措施或宣告失踪的次月,自动退保。
9.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于次月自动退保。
10.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一般1年以上,患病在外治疗的除外),自动退保。
(四)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
申请特困供养,包括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为34807元、农村为22100.7元),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同时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5.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以上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特困供养对象的退出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我市低保标准和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要成立2023年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年度审核工作。作为责任主体,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要守好进口、把准出口,严禁搞“一刀切”、执行“土政策”,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依规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及时将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防止漏保、错保。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在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确认等方面要全程介入,充分发挥干部引导作用,责任到人,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操作严格、对象准确、结果公正。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张贴公告、召开会议、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告及政策宣传单要发放至每户原有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告知群众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加强乡、村两级经办人员和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政策培训,提升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满意度和支持度,为本年度年度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督。继续开展低保领域专项治理,推行评议代表回避和“一书、一表、一册”三个“一”低保监管制度,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信访回访等制度,要切实加强困难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办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消除信访隐患。严肃查处发生在低保领域的欺诈骗保、挪用贪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等违法违纪问题,坚决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笔“救助款”、每一分“保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