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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工资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