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中国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维护:平顶山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维中心
地址:汝州市丹阳中路268号 邮编:467599
网站标识码:4104820001
豫公网安备 41910302000101号
豫ICP备12009804号-1
“老板可以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但一定要签劳务合同,不用缴社保、不用付加班工资,如果你也想降低风险、控制成本,一定要看看这份劳务合同,有需要的老板点击下方链接……”一些账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这些营销信息,误导读者。
“劳动”与“劳务”,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关系上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现在有一些企业企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心存侥幸,推卸责任。这不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自身也会因此承担更大用工风险。
事实上,劳动争议案中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会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统一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不是某些网络平台上说的仅靠一份劳务合同就能撇清关系的。
在近年多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企图以劳务关系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某装饰公司与劳动者林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满后要求林某办理离职手续,林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以劳务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为由拒绝支付,仲裁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订立的是“劳务合同”,但庭审中双方表述的信息以及提交的证据都证明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仲裁院判定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广大劳动者入职前要与用人单位明确用工方式,特别注意考量工作内容以及薪资支付、福利待遇、保险保障等方面内容,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市人社局也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