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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zscgj-00000-2024-00003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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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规定区域内通行的三(四)轮车进行整治规范的通告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4-15 浏览次数:

为给广大市民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解决我市市区三(四)轮车非法营运、非法销售改装、乱停乱放、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平顶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从2024年4月12日起,对市区规定区域内通行的三(四)轮车依法进行整治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四)轮车”包括电动三(四)轮车、机动三(四)轮车、其他助力车等。

“非法营运三(四)轮车”是指不具有公安、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的各种用于营运的三(四)轮车。

二、市区整治规范区域为:焦枝铁路以东、龙山大道以西、滨河路以北、梦想大道以南的区域范围内。

三、市区整治规范的重点:自2024年4月12日零时起,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内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存在行驶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的家用、货运三(四)轮车;非法销售、非法改装三(四)轮车的行为;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三(四)轮车;其他需要依法整治规范三(四)轮车违法违规行为的。

凡在市区驾驶拼装、改装、报废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可并处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公安、交通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三(四)轮车非法营运的,固定证据后交由交通部门查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三(四)轮车,依法从严处罚;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对私自改装安装车篷,存在遮挡驾驶员视线等行驶安全隐患和车身存在牛皮癣广告的三(四)轮车,一律予以整改、拆除车篷。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三(四)轮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四)轮车加装机械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三(四)轮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各街道对本辖区内非法改装、遮挡驾驶员视线、后视镜不能正常使用等有行驶安全隐患的车辆予以督促整改。

七、本通告自2024年4月12日起施行。




汝州市依法整治规范市区三(四)轮车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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