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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应收标准 | 收费金额 (万元) |
生活 垃圾 处理 费 |
行政 性收 费 | 城市居民(含暂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0元标准收取。享受低保待遇的住户凭证减半收取。 |
553.2112 |
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驻汝部队及驻汝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实有干部职工人数(含临时借调人员),每人每月3.0元标准征收。 | |||
企业单位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3.0元征收。 | |||
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包括民办学校)按教职员工人数每人每月4.0元 征收。高中、中职类学校按实际占地面积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1元。 | |||
医院、医疗服务机构按实际占地面积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1元。 | |||
营业门店: (1)餐饮业门店(含家宴城),以经营面积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平方米每月元1.5元。 (2)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及其它商业门店:营业面积50㎡以下(含50㎡)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营业面积50㎡至200㎡(含200㎡)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9元;营业面积200㎡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8元。 | |||
在市区从事营运的机动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货运车辆每月每吨征收4.0元:公交车、长途客车每座位每月征收1.0元,免费公交线路免征;出租车按每月每车5.0元征收。 | |||
市区夜市摊点: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摊位按每摊位每月30.0元标准征收(含三张),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每张每月10.0元标准征收。 | |||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将生活垃圾或经过环境保护部门认定过的无害垃圾自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环卫部门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每吨110.0元收取。 | |||
建筑 垃圾 处理 费 | 行政 性收 费 | 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内进行新建、改建、续建、扩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 (自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消纳处理场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 |
213.3914 |
合计 | 766.6027 |
收费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