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rzscgj-00000-2024-00005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主题分类
  • 城市综合执法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李*锋未按规定停放车辆 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5-13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汝州市庙下镇文寨村5-2组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汝城管罚决字 2024〕第WT04875FB号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王宏鹏 16041099065

王锋杰 16041099131

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材料

1、违法现场图片;2、违法现场执法记录影像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适用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513

行政处罚机关

汝州市城市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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