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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zsxmj-00000-2024-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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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汝州市畜牧局 发布时间: 2024-04-01 浏览次数:

全市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要求,增强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畜产品生产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认真遵守。

1.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户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养殖户(个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全程监管。

2.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善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养殖档案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实现产品质量追溯。

4.认真执行国家检疫规定,从市外引入动物要向当地动物检疫监督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对出栏的动物凭免疫标识、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等向当地动物检疫监督单位申请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染疫动物产品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5.严格执行国家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不购买、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兽药和违禁品(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不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及添加剂,规范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各类畜牧业投入品,认真遵守饲料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和自配料使用规范,不对外提供自配饲料。执行休药期制度,不销售尚在休药期或检疫、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不得使用未经处理的泔水和垃圾物喂养畜禽。

6.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测,违反规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杜绝不合格农畜产品流入市场。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在养殖过程中,要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蛋、奶等畜禽产品,为全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汝州市畜牧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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