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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六)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受市委组织部门委托,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一)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