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rzsrmzf-00000-2020-000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主题分类
  • 汝州市公开制度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汝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机构:汝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7-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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