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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二)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六)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受市委组织部门委托,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一)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材料、公文处理、财务、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财经科。负责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审计有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四)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负责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开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管医院等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
(五)计算机审计信息中心。负责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在线实时联网审计监督和大数据审计工作的开展。
(六)经济责任审计事务中心。负责研究拟定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心。负责审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或本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审计。
(八)中心审计所。负责全市各乡镇街道财政决算审计,负责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