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26.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